谢谢你的问题戴。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这些收购,是根据美国的收购法和相关法律,以及公司注册地所在州的法律来决定的。
其实并不是说像戴尔这样的公司需要诱导或强迫每个股东出售。突出的是竞购者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获得目标公司的控股权并实现合并。这通常涉及到收购至少多数流通股。
收购的方法
公司被收购最快捷的方法是 “一步到位 "法。在这种情况下,竞购者只需召集股东投票。如果股东批准了要约条款,交易就可以继续进行(排除任何法律或其他障碍)。
在 "两步法 "中,也就是戴尔公司的情况,投标人发出你提到的 "投标要约",现有股东可以同意将其股份出售给投标人,通常会有溢价。如果竞购者确保90%的股份被接受,他们就可以立即进行所谓的 "短式 "合并,并且可以在不召开股东大会或投票的情况下实现合并。任何坚持不卖的股东在合并实现后都会被 "挤出",但保留按要约估值赎回其流通股的权利。
在你提到的情况下,如果控制25%股份的股东(不一定是25%的股东)反对要约收购,就会有多种选择。如果投标人没有至少51%的股份担保,他们很可能会提高要约收购的估值,或者选择放弃收购。如果投标人有51%或以上的股份担保,但没有90%的股份,他们可以发布代理声明,召开股东大会并进行投票以实现合并。或者,他们可以提高投标报价,以试图确保90%的股份,以实现短式合并。如果投标人能够通过代理或通过控股权与其他股东组成的联合体获得51%的股份,他们就能够实现合并,并以投标报价的价格(多数规则!)挤出剩余股东。
有些州的法律规定了额外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竞购者可以强迫现有股东将其股份换成现金或转换后的股份,但戴尔公司注册地特拉华州没有规定。
还有几种特殊情况。通过 "补足 "条款,如果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赞成合并,他们可以简单地发行更多的股票,直到竞购者获得 "短式 "合并所需的90%的总流通股。补足条款在要约收购的情况下非常常见。
如果董事会/管理层反对合并,这被认为是 "敌意 "收购,他们可以实施 "毒丸 "措施,其效果与 "补足 "相反,稀释投标人的流通股百分比。但是,如果竞购者能够确保51%的股份,他们可以简单地投票更换现有的董事会,然后由董事会更换现有的管理层,这样,新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就会出台任何对竞购者有利的规定。
在短式合并或投票实现合并的情况下,不愿意出售的股东有权按投标价格出售,也可以以法律理由反对交易,认为投标报价的估值有重大不公平。但是,据我所知,这种质疑成功的案例非常少。但是,他们没有权力阻止合并,因为合并已经得到大多数股东的同意。
这类似于当总统选举时,少数选民无法阻止新总统就职,或者如果你拥有一套公寓,而公寓业主协会以你不喜欢的方式投票改变规则,你会受到影响。如果你不喜欢的话,那你可就惨了!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细节,我建议你看看2011年的网络指南 这里 以及哈佛法律博客的相关文章 这里 。
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