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声明:我是一名法律系学生,不是律师,也不声称自己有这样或那样的法律意见。我的回答是想从判例法中提供几个可能相关的例子,以说明你应该谨慎行事(如果你认为有必要谨慎行事,请寻求适当的建议)。我也不是说这些案件的事实与你的案件相同,只是说这些案件凸显了法院在这些案件中采取的灵活方法,以及这一法律领域很复杂的事实。
我认为,如果在没有证据证明安排意图的非正式基础上安排,就认为你的女朋友不可能作为付租房客获得产权,这是不理智的。其中一个答案提到了一项法案,该法案旨在给予非已婚伴侣比现在更多的权利。但该法案的存在并不能证明没有任何现行法律,它只是暗示了一种未来可能存在的法律地位。
这里还应该做一个最坏情况的假设,因为你考虑的是可能出现的问题。因此,为了便于论证,让我们假设你们可怕的分手,而你的女朋友愿意对公寓的意图不诚实(例如,会声称她理解的安排是她将获得所有权,以换取每月支付三分之二的抵押贷款还款)。
Grant v Edwards [1986] Ch 638 - 被告以自己和弟弟的名义拥有房产。申索人没有支付任何购房款或按揭付款,但支付了各种支出和费用。法院裁定推定信托有利于原告,原告获得了该房产50%的实益权益。
Abbot v Abbot [2007] UKPC 53, [2008] 1 FLR 1451 - 被告的母亲将土地赠与一对夫妇,打算将其用作婚姻住所。然而,該土地只寫在被告的名下。抵押贷款是由一个共同账户支付的。原告获得了50%的份额。
Thompson v Hurst [2012] EWCA Civ 1752, [2014] 1 FLR 238 - 被告是议会租户。后来,她与原告建立了关系。后来,他们决定向议会购买房屋,但却是以被告的名义购买的。被告在作为租户时支付了所有的租金,在作为业主时支付了所有的抵押贷款,并支付了所有的水电费。原告有时缴纳市政税,并为一般家庭开支(家务、子女等)缴纳了不同数额的费用。在某些时期,他根本没有支付任何费用,而在其他时候,他在房子周围做了一些工作。索赔人获得了10%的所有权。
Aspden v Elvy [2012] EWHC 1387 (Ch), [2012] 2 FCR 435 - 被告在夫妻分居 10 年后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处物业。申索人帮助她将该物业改建为房屋。申索人親自進行大部分手工工作,並借出他的機器,以及分擔費用。他获得了25%的份额。
Leeds Building Society v York [2015] EWCA Civ 72, [2015] HLR 26 (p 532) - 约克小姐和约克先生有不正常的虐待关系,从1976年开始同居,直到他在2009年去世。1983年,约克先生买了一套房子,并办理了抵押贷款。他支付每月的按揭还款和其他支出。约克小姐曾多次将自己的收入用于支付家庭开支,但法官认为这在33年的时间里 “数额不大",尽管这对约克先生当初买房有帮助。她还为家里做了所有的饭菜,并照顾女儿。她获得了25%的股份。
结论:不要做假设,考虑在 https://law.stackexchange.com/ 上发帖提问,考虑法律咨询,考虑有一份正式的合同,说明双方的具体意图。这类案件的一般原则是,当事人需要有让缺乏合法所有权的人获得受益权益的意图,相反的证据应该使这种主张有可能失败。
或者,决定风险很低,不值得担心。但无论哪种方式,都要做出深思熟虑的决定。